为从根本上减少环境污染,控制新的污染源,我国实行环保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“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产”的“三同时”制度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实质上就是对建设项目执行“三同时”制度的检查。
随着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及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的发布,强化了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,明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环保竣工验收,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(调查)报告能力,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。
根据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第十七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,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,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验收,编制验收报告。
新的管理规定取消了环保竣工验收的“行政审批”,细化了自我验收的程序,而且责任主体转为具体项目的建设单位,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;主体责任。同时,管理条例要求企业必须主动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开工前信息、施工过程中信息、投产信息、环保落实情况等事中事后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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